
又到一年一度南海禁渔期。相关捕捞活动被限制后,有些人却动起了“歪心思”,纠集团伙开展非法捕捞什么叫炒股杠杆,结果“得不偿失”,被判刑+赔偿千万元生态修复费。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为牟取非法利益,戴甲与黄某、付某、汤某、林某等人分别签订合作协议和借款合同,支付生产捕捞的保证金,并约定禁渔期期间,生产船油费将由戴甲代付,所捕捞的水产品均由戴甲收购。
2023年5月至7月,在戴甲的指使下,黄某、付某、汤某、林某等驾驶6条生产捕捞渔船,以底拖网的方式非法捕捞作业,捕获的水产品统一由戴甲出海收购,戴乙则根据戴甲的安排,聘请谢某、谭某负责出海过驳上岸,聘请秦某负责组织搬运转运。经查证,黄某自行或指使冯某捕捞并销售水产品31.66万元,付某捕捞并销售水产品28.94万元,汤某捕捞并销售水产品24.3万元,林某捕捞并销售水产品10.44万元,另有净重2.84万斤水产品被现场扣押,市场零售价值52.89万元。
经评估,各被告人非法捕捞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分别为:黄某348.24万元、付某318.41万元、汤某246.01万元、林某114.82万元,被现场扣押部分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为581.83万元。

裁判结果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先另案判决,黄某、付某、汤某、林某四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四人另需赔偿因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而致的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中黄某赔偿445.21万元,付某赔偿415.38万元,汤某赔偿342.98万元,林某赔偿211.79万元,另各自赔偿鉴定费。
江城法院再判决,戴甲、戴乙、冯某三人亦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七个月,其中戴甲对黄某、付某、汤某、林某四人要负担的生态修复费共1415.36万元和要负担的鉴定费共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戴甲对附带民事公益赔偿部分提出上诉。阳江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阳江面朝浩瀚南海,海域辽阔,海洋是安身立命的所在,更要注重海洋资源保护,防止竭泽而渔、无序开发。禁渔期的设立,可以减少对水生生物产卵群体和幼体的损害,使水生生物资源得以休养生息,有助于促进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促进海洋渔业资源保护性开发。同时,禁渔期也是重塑渔民生产模式的转型契机,有助于推动渔区从传统单一的捕捞业向多元化产业发展转变。
为了更好地保护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我国对破坏环境类违法犯罪行为实行“刑事惩罚+民事修复”双规制,如果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除了构成犯罪接受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因恢复或补偿生态环境损害所需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而达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目的。“刑事责任+民事修复责任”相辅相成,可以更有效地实现法律的惩戒功能、震慑功能和教育功能,以法治方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发展。
【来源:阳江中院】
什么叫炒股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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